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伤病关系处理•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除损伤“没有作用”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